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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2月1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贵阳召开,首次听取审议《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聚焦民营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急难愁盼”,拿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硬核”法规,推动贵州民营经济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于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为民营经济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将更好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贵州落地落实。

《条例(草案)》共8章64条,涵盖了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与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记者了解到,2025 年2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启动起草工作,先后赴福建、安徽等省,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安顺市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同时,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商会、民营经济组织代表、金融机构代表、地方金融组织代表意见建议,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按规定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根据《条例(草案)》的说明显示,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将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难融资贵、法治保障不足等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三是固化近年来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巩固改革成果。

平等准入、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关键原则,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对民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就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在“公平竞争”章节中,《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对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将“要求设立分公司”修改为“要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修改意见,使得法规条款的表述更加完善。

《条例(草案)》强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水电气网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同时,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根据《条例(草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融资难融资贵长期以来都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对此,《条例(草案)》设立“投资融资促进”一章,明确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协作配合,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做好的工作中,包括了“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民营经济组织,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扩大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前置收取贷款利息、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行为,变相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

针对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明确,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权益保护”是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家关注的重点领域,也是《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

针对前不久社会上广泛热议关注的“远洋捕捞”,部分执法机关违法违规跨区域抓捕企业家,或查封、冻结乃至划转外地企业及个人财产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说“不”,强调“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特别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产权保护是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明确,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围绕拖欠企业账款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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