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5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49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423日召开论证会。56 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2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于19911月、19948月颁布施行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我省的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制度、体制及重点问题等方面的规定都作了重大调整。为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城镇化发展水平、地理环境、资源、民族风貌等实际,通过重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作出详细、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草案)》对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公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实践中效果较好的规划技术评审制度、规划督察制度等予以规范,对规划期限、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程序等予以明确。条例(草案)》是对《城乡规划法》的细化和补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二条第二款“详细规划分为……”前增加“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一句。

  2、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

  3、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单列作一条,内容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同步实施。”,其后条款顺延。

  4、将第二章章名改为城乡规划的制定

  5、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民族地区的城乡规划应当保持和体现民族传统风貌、地方特色

  6、将第二十条中“每五年”修改为“定期”。

  7、将第二十一条中改为和有关,并调至总则,作第五条,其后条款顺延

  8、将第二十五条中“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城乡规划为依据”改为“依法”。

  9、将第二十六条后一句改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划拨”。

  10、将第二十八条中“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城乡规划为依据”改为“依法”。

  11、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5元到20元处以罚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