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5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公路养路费管理,规范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推动我省公路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因此,《条例》应当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