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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5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我省公路养路费管理,规范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推动我省公路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12月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自20091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因此,《条例》应当予以废止。

  48,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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