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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5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49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423日召开论证会。56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2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合同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规范合同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对于改善信用环境、发展市场经济以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我省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合同欺诈行为在某些行业还较为严重。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增大了其他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交易风险和成本,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环境,影响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一些公用企业、垄断性企业、房地产、装修等行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需要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合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草案)》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政府适度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规定了合同指导服务及信用建设,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格式条款备案等,规范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合同、劳动合同的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2、在第四条第二款中“通信”后加“和金融监管”。

  3、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以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的”。

  4、将第十条第一款中“受损害方申请或者他人举报的”修改为“受损害方申请的”。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谎称包销、回收产品等订立合同的”。

  在第二款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前增加“对不涉及犯罪的”一句。

  5、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主要”两字。

  6、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三日”改为“五日”。

  7、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规定”两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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