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4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禄绍康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第4号议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到毕节地区听取了提案人的意见,与地区人大工委进行了座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1989年1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监督条例》,进一步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已将《条例》的修改列入其中。法工委将根据工作安排加快调研、论证和修改,争取列入明年立法计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此过程中,将认真考虑、吸纳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