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5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5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康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黔东南代表团廖少华、罗亮权等十三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清水江条例》的第5号议案(以下简称《条例》),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省人大环资委办理。议案提出:清水江是我省的一条重要河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推进,清水江水源污染较为严重,已影响到流域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建议制定《条例》,通过立法,强化对清水江的污染防治。收到该议案后,环资委组织人员认真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研讨,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认为,鉴于国家现行法律和我省有关法规对水资源流域环境保护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暂时不宜制定《条例》。2008年3月19日,省人大环资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赴凯里进行了调研,并和罗亮权、李再勇等提议案的代表及黔东南州人大、政府,以及法制办等十几家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座谈。回贵阳后,我们根据座谈会了解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地研究、论证,起草了审议结果报告的初稿。4月24日,环资委负责人再赴凯里,就初稿的主要内容与罗亮权代表进行沟通、协商。罗亮权代表表示同意环资委对议案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4月30日,环资委召开第2 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代表们提出制定《条例》的主要内容,切中清水江流域水污染的实际,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清水江流域的水资源,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迫切需要。但是,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我省有关法规对水资源流域环境保护已有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家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河流的保护范围,流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等内容进行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例如,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外,分则中对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事故处理等进行了更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近年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清水江流域水污染的严峻形势,省政府全面启动了清水江流域的水污染整治工作。省环保局编制了清水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省政府;2007年9月关闭了凯里造纸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清水江流域的宏福公司等企业下达了2批共43家企业的69个限期治理项目。到目前为止已有34家完成了限期治理,3家被停产,2家被关闭,4家在今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限期治理项目。2007年10月,重安江大桥断面总磷和氟化物浓度分别为1.32mg/L和2.10mg/L,比2006年同期降低了96.9%和28.3%;白市出境断面总磷和氟化物浓度降到1.2mg/L和0.59mg/L,比2005年同期下降45.4%和53.2%。清水江流域水质有所好转。可见,通过认真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是可以取得较明显成效的。所以,当前的主要工作是要更进一步贯彻执行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限期治理项目的督察落实力度。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责成省政府抓紧进行“全省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对策研究”的专项课题,彻底摸清流域污染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科学合理的防治对策。同时,要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对继续污染流域环境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部门不严格执法,不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办。我委也将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有关水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届时,清水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议案中提出的有益建议将作为法规修订的重要参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