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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5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赵传灵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司法救助条例》的第3号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发函征求了省政法委、省法院、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部门的意见,并于2008417日赴遵义市召开了座谈会,专门听取议案领衔人赵传灵代表及遵义市人大分管内务司法领导同志的意见。20085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刑事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被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的问题,因而引发新的矛盾和涉法涉诉上访的产生。在人民法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旨在解决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时,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以化解矛盾纠纷,减轻涉法涉诉上访压力,体现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已联合下发政法〔200744号《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设立、性质和来源以及适用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最近,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省法院已会签了《贵州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意见》,文中对我省省级、各市(州、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以及救助资金的申报发放等都作了具体要求。省级财政在2008年预算中设立涉法涉诉救助专项资金100万元。省法院现已制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实施意见(试行)》。鉴于上述情况,我委认为,国家和我省在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方面都处于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还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及时进行地方立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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