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15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28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0年11月15日,委员会协助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都柳江流域自治县境内”修改为:“自治县境内都柳江流域”。
2、在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的“都柳江流域”前加上“自治县境内”几字。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