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7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本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全省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2年4月19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6月20—24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与省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义教立法,我有话说”的访谈节目,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7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障我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三条第一款的最后增加“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2、删去第四条。
3、增加一款作为原第十一条的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设施和设备、师资力量等资源共享”。
4、将原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生活教师”修改为“宿舍管理人员”,并在其后增加“食堂管理人员”。
5、将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调整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将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二十条。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同等待遇。”
7、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将第一款、第二款合并。
8、将原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条。
9、将原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配置”修改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删去第二款中的“未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同步建设学校的,住建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和验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在旧城区分散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位容量,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在规划调整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许可建设居民住宅”。
10、删去原第三十条。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内容为:“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12、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用于学校建设”。
13、增加一款作为第六十条的第二款,内容为“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在第四款最后增加“并在学校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14、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15、删去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