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7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5月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5月3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2年6月13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7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重新制定该《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2、在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后增加“具备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质条件、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水处理工艺设施”。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水表自然损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费”。
4、在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使用城市供水”后增加“(不含桑拿、洗浴等特等用水)”。
5、在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中的“定期抄表”后增加“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
6、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0.5倍。”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