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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3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于1989128日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对一署两院的监督工作,推动地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111月,国务院下发国函〔2011130131号文件,批复同意撤销毕节地区、铜仁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铜仁市。20121月,毕节市、铜仁市分别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完成撤地建市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设在两地区的工作委员会已不存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应当予以废止。法工委拟定了《决定草案》,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已经2012321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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