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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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5日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1年9月16日,委员会协助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1、将第十一条中的“市镇设施”修改为“市政公用设施”。
2、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物业管理单位”。
3、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修改为“应当取得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证明及施工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4、将第七章中的“城镇管理监察大队”统一修改为“城镇建设行政部门”。
5、将第五十五条中的“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执行拆除的,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修改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6、将第五十七条中的“逾期不执行拆除的,强制拆除”修改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城镇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代为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第(一)项中的“供气、”之后加上“行洪、防洪”。
7、删去第六十一条中的“逾期不执行拆除的,强制拆除”。
8、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的“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9、将第六十三条中的“可以暂扣物品”修改为“责令改正”。
10、删去第六十四条中的“强制搬迁”。
11、删去第六十五条中的“和个人”。
12、将第七十四条中的“实施办法”修改为“实施细则”。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