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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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禁毒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1、将第四条第二款删去。
2、将第六条分为两条。第一、二款作为第六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将原第六条第三、四款作为第七条,在第一款中的“妇女联合会”后增加“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将第二款修改为“主流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
3、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将原第七条修改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5、删去原第八条中的“协助、配合禁毒部门”几字。
6、将原第十条中的“或者未成年吸毒人员的父母、监护人”删去。
7、将原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视情况”删去。
8、将条文中的“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统一修改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9、在原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接受社区戒毒”前加上“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同时删去第二款。
10、将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康复)”删去。
11、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12、将原第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作为第二十四条,并将“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一句修改为“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将原第十九条第二款调整到第二十条作为第三款。
13、将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所内”删去。
14、将原第二十三条最后一句的“及家庭成员”几字删去。
15、在原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长途汽车站”后增加“码头、口岸”;删去第二款中的“快递和”,并将“身份证登记制度”修改为“身份证明登记制度”。
16、在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种植”后加上“买卖”。
17、将原第二十八条中的“或者其他毒品”几字删去。
18、将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检举人、揭发人予以保护”。第二款修改为“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和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和禁毒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9、删去原第三十四条中的“按下列规定”几字。
20、删去原第三十五条中“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不报告”一句。
21、将原第三十六条中的“或者毒品”删去,并在“情节严重的”之前加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2、删去第三十八条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