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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328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12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1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222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2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激发高新区活力,促进高新区高效运转和快速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一征收、开发、出让、管理。

  3、将二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适时制定公布有关优惠、扶持、奖励的具体办法。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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