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3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 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1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年2月16日召开了有省科技厅等10多个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2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的“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之后增加“流动站”。
3、在第十八条的“鼓励和支持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信息服务”之后增加“研究实验基地”。
4、将第二十条的“推动科技创新”修改为“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5、将第二十五条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修改为“给予宽容”。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