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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3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 12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1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216日召开了有省科技厅等10多个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2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的“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之后增加“流动站”。

3、在第十八条的“鼓励和支持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信息服务”之后增加“研究实验基地”。

4、将第二十条的“推动科技创新”修改为“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5、将第二十五条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修改为“给予宽容”。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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