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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的议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3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19991128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养路费的应征尽征,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促进公路完好畅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20081218《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发布,国家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决定》关于“从现在起到国务院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施行之前,我省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稽机关依照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内容,已无意义,没有必要继续施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废止。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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