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周忠良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1月28日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对“一署两院”的监督工作,推动地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条例于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目前,国家出台了监督法,我省的监督条例也进行了修改,为了使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能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健全监督机制,《条例》亟待修正和进一步完善。2008年1月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毕节代表团禄绍康等十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议案,《条例》的修改列入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之中。按照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快了调研、论证和修改,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立法计划,将条例的修改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毕节、铜仁两个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参考了目前仍设有地区的6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修改经验,并吸纳了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草拟了修正案(草案讨论稿)。2009年3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毕节、铜仁地区工作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讨论稿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了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已于2009年3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认为该草案基本成熟,提请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修正后的《条例》增加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审查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及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内容;并对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职权的行使以及程序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对“一署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对上述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使各地区工作委员会能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修正案草案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听取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结合毕节、铜仁地区人大工作的实际,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地区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内容。
3、关于审查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及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毕节地区和铜仁地区下辖18个县(区、市),两地区人口占全省人口的近1/3,对本地区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如何监督,对本地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谁来审查、批准是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在地区的作用,也为使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能落到实处,修正案草案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根据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议,决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4、关于听取和审议“一署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每年选择本地区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和我省监督条例规定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依据监督条例的授权,并结合地区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此外,还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