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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3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92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道路运输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对调,并将其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修改为“公平、公正、公开”。

  2、在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并组织贯彻实施”前增加“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3、将第八条第二款调整到第九条,作为第一款。

  4、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应当在终止前30天内告知原许可机关”修改为“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

  5、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并将其中的“旅游客运车辆”修改为“旅游客运包车”。

  6、将第十六条调整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并在“农村客运……”前增加“鼓励发展农村客运”。

  7、删去第十三条第三项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第五项修改为:“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8、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中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9、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客运经营者”后增加“和司乘人员”。

  10、删除第十九条;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交通规费缴讫凭证”;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造成”和“直接经济损失”。

  11、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裁定”修改为“裁决”。

  12、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使用全省统一的结费清单”。

  13、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采购”后增加“使用”。

  14、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性能完好。”

  15、删除第三十七条;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或者使用非法转让、出租的”;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16、将第五十条中的“暂扣半年至1年”修改为“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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