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制定《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汉樵说,重新制定《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为促进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条例与此后国家相继出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仅对条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基本未涉及其他内容。
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购房人对房屋公摊面积计算知识的缺乏,售房时故意模糊房屋公摊面积的计算,侵害购房者的利益,房屋销售面积纠纷长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二是在房价上涨的总体趋势下,“捂盘惜售”成为顽症,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并未按规定一次性将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全部拿出来销售,而是采用分期、分批销售的“策略”,待价而沽,逐步推高房价,违规追求利润最大化;三是房地产经纪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大量涌现,素质良莠不齐,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因此,为使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记者 赵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