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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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1、第五条第三项中的“乡村旅游的重大问题”修改为“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项中的“审核旅游国债申报项目”修改为“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
2、第十条中的“制定资源保护计划,提出防止水土流失、景观破坏的方案”修改为“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
3、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信用贷款”修改为“资金”。
4、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成效突出”修改为“达到规定条件的”。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