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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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将《修正案草案》第三项修改为: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同时”二字,并在该款第二项“法律专业知识”前增加“相关”二字;删去第二款中的“统一的”几字。
2、将《修正案草案》第五项修改为: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