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9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适时地对我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整和补充,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2年8月6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对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修改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2、删去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原则上”。
3、在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养老保险”前增加“新型农村社会”。
4、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牵头组织”修改为“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5、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补贴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修改为“补贴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6、在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未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后增加“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