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9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适时地对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整和补充,对该选举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2年8月6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夯实基层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修改为“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将第二款中的“明确”修改为“书面”。
3、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各选民小组”。
4、将第十六条中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
5、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能超过3人”。
6、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修改为“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