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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9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理以来,环资委派员参加了法规起草小组组织的调研活动及起草论证会议。88日接到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报来的《条例(草案)》,我委遂即致函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于814日召开了有关省直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议。会后,我们对有关部门所提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吸纳。在此基础上,93日,环资委召开第2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是长江、珠江上游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的省份之一,全省水土流失面积73000余平方公里,年土壤侵蚀量25000余万吨。水土资源遭到破坏,土地退化,耕地生产力降低,人地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我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问题。同时,水土流失诱发的地质灾害较为频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0年来,现行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10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办法》逐渐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同时还需同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相衔接。因此,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及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需要,重新制定《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在第五条第四款“街道办事处”后加“(社区)”二字。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规划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改为“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位置互换。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查验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五)在第三十二条“禁牧”后加“(轮牧)”二字。

    (六)将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改为“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改为“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后加“或第十八条第二款”几字。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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