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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9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对《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气候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我省立体气候明显,气候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近年来,我省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利用气候资源多样性的优势,大力发展茶叶、中药材、核桃、水果、反季节蔬菜等名、优、特农业产业;风电场建设已开始起步,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在一些领域得到应用,户用太阳能供热已开始广泛推广;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初具规模。特别是我省利用独特的气候资源,打造了贵阳“避暑之都”、“凉都—六盘水”城市名片,加上我省瑰丽奇妙的山水风光、浓郁独特的民族风情、古朴多彩的文物古迹,构成了“多彩贵州”品牌,进一步推动了我省旅游业的兴旺,并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生产生活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加大,近年来干旱、洪涝等灾害频发;特别是由于人口多、耕地少,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形成的落后耕作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石漠化严重;在一些城镇、工业园区等的规划和建设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气候资源环境,使有的项目建成后不仅影响了当地的气候、污染了环境,而且还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省人大也先后颁布了《贵州省气象条例》和《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这两部法规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因此,为了加大我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增强保护气候资源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很有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立法依据,同时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的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11年《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并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法规案。之后由委员会牵头,组成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气象局、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随即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起草小组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征求了中国气象局和全省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先后到上海、广东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2012年《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又先后到海南、河北、内蒙古和黔东南、黔西南、毕节、六盘水等地进一步调研,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了多次座谈和讨论,向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科技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征求意见,7月下旬又将《条例(草案)》稿送9个市、州人大、15个县(市、区)人大征求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及各地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现《条例(草案)》共26条,主要明确了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气候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气候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做好气候资源的调查与监测是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我省多样性的立体气候明显,加强这项工作尤为重要。为此,《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就气候资源调查、监测、区划编制和建立共享平台、资料汇交和监测环境的保护做了规定。

(二)关于气候资源的分析和评价。气候资源调查和监测资料取得后,并不能直接用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需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才能提供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决策和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开发、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分析评估成果。为规范这一工作,《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就气候资源的分析、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评价、评估以及公报发布等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规划编制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因此,由政府组织编制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十分重要,各有关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的专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与之相衔接对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作了相应的规定。太阳能和风能资源是重要的气候资源,《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对小型风电和太阳能技术的推广应用进行鼓励和支持,规定了在建设太阳能、风能项目中应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气候资源评估与区划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鉴于对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有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只作了原则规定。关于气候资源的保护,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类活动对气候资源的影响极大,如果只注重开发不注重保护必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带来灾难。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就气候资源保护范围的划定、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组织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等作了规定。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是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我省气象灾害发生的频次和强度有所加重,我们在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区域性经济开发、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如果不充分考虑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和气候资源的承载力,不仅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会使气候优势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加剧旱、涝、寒、热灾害,导致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严重后果,对经济、社会、国防、能源、水资源等造成严重影响。例如我省部分公路建设因对暴雨影响估计不足,时常引发山体滑波,导致道路阻塞、路基垮陷、涵洞崩塌;有的工业园区、一些污染严重的工厂选址不合理等也已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对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项目作了规定。同时,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实施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其篇章,并将其作为审批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不存在增设许可条件的问题,而是使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得到有效的衔接和具体的落实,其最终目的是做好我省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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