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力度!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3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是全国苗侗文化的核心地。以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为主要吸引物的乡村旅游是黔东南州旅游业的主要样式和特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优势。
近年来,随着上位法的相继修订出台、国家和省发展全域旅游政策的出台、黔东南州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变化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加之随着黔东南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得到根本改善,内生发展能力增强,新产品、新业态的大量涌现,对乡村旅游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规范管理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维护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筑牢乡村旅游发展根基,优化乡村旅游发展运行机制,加强乡村旅游发展保障力度,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为此,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日审议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合法性论证审议后认为,并提出3条修改意见。
针对黔东南州乡村旅游发展实际,确定《条例》适用范围为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活动;乡村旅游的内容界定为利用乡村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等资源,依托村寨、集镇、山水、田园风光等特色载体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体验等活动。
《条例》明确,发展乡村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显黔东南民族风情、农耕文化、山水特色、田园风光,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坚持创新发展相结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在《条例》中,明确了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创意与策划在先,保护与开发并重,个性与特色兼具的原则,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乡村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旅游服务要素等发展。
《条例》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民宿,并在条款内容上对民宿开办流程予以明确。
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康养旅游的新期望,《条例》明确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规划发展乡村康养旅游。并鼓励利用苗医药、侗医药、瑶医药等特色医药资源与康养产业融合发展大健康旅游。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旅游产品结构优化,丰富产品供给,培育有国家地理标志的绿色产品、农特产品和手工艺品等乡村旅游商品,构建乡村旅游产品品牌。引导建立多元化的农文旅融合产业体系,完善吃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产业链条,丰富乡村文化内涵等,并对服务保障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撰文: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