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
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学雷作的关于《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和说明首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重大举措。”孙学雷表示,制定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对于进一步调动非诉讼解纷资源和力量,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陶长海专门听取工作汇报,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赴遵义市、六盘水市开展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永英多次率队赴基层调研,详细了解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做法和经验。省委政法委大力支持此项工作,积极推动立法。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于2021年启动立法工作,先后8次赴省内各市州开展立法调研。今年4月,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组成立法专班,6次赴基层调研,7轮次多维度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多次召开改稿会,及时梳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草案内容反复论证研究、逐条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根据说明,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三条,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组织协作、职责分工、预防化解、保障监督及相关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强化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一是提出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有关组织等各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明确途径程序,促进预防化解。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及时发现、分析、预防矛盾纠纷。二是梳理整合法定程序,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协商和解、调解等经济便捷、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程序的合理衔接、协调联动作了规定。三是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可以依据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倡导契约精神,强化规则意识。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保障监督。一是要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责任制考核和工作考评。并对经费保障机制、队伍专业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作了规范,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支持保障。二是加强与我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衔接,推动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吸纳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对专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三是规定了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进行通报、约谈、督办、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的6种情形。(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伊航 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