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上午,《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自2001年1月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立法体制和立法工作机制有了新的变化。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
省人大常委会去年4月成立起草小组,开始开展起草工作。修正案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决定提请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据介绍,此次修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改革措施,在修正案草案中予以落实;二是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三是认真总结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8日下午,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审议了《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大家对条例修正案草案一致赞同。
记者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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