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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风采 | 石校瑜代表:建立健全贵州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库作用,不断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这为民主立法打开了大门,社会各方面都能参与到人大立法工作中来。”1月26日,听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人大代表、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民盟省委副主委、省新联会副会长石校瑜说。



如何提高立法质量?石校瑜代表认为,立法工作重心也从“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同时,建立健全贵州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

“立法后评估是促进地方立法质量提高,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石校瑜代表说,贵州省在立法后评估机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因为起步相对较晚,立法后评估机制发展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评估未形成常态化机制、评估程序触发模式单一、评估对象选择范围针对性不强、评估方式较为传统、社会参与程度不高、评估结果应用不充分等问题。

从全国来看,部分省市已完成立法后评估办法的制定,贵州省尚未制定专门的立法后评估办法。“尽快出台我省的立法后评估办法。”石校瑜代表建议,借鉴省外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特点,尽快出台专门的立法后评估办法,将评估工作的各种要素制度化,明确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施行后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条件、标准、方式、程序。

除了尽快出台我省的立法后评估办法,石校瑜代表围绕立法后评估还提出了六点建议。

建立立法后评估常态化机制。借鉴按照外省经验,结合贵州实际,建立立法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明确立法后实施评估时间,将贵州省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探索建立评估程序被动触发模式。在保留立法机关主动启动立法后评估的同时,建立基于被动启动的评估机制,明确立法后评估启动条件,将立法后评估提起权赋予更多主体。强化沟通协调机制,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触发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合理渠道。新增听证环节,有关公众代表、社会组织或其他政府部门在听证环节就是否启动立法后评估、何时启动以及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同立法机关进行沟通,确保公民能够参与到立法后评估的触发过程。

开展问题导向的立法后专项评估。根据地方发展的需要,注重解决本地的突出问题,引领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除单一法规和规章的整体评估外,可以选择性开展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部分重点条款为评估对象的专项评估,节约资源和人力。

创新运用大数据开展立法后评估。提升立法后评估的数字化水平,引入“大数据+”或“互联网+”的方式,使评估意见处理科学化、评估程序标准化、评估报告公开化。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群众良性互动。

引入第三方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公信力。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是制定良法重要保障,建议进一步引入相对利益超脱的中立的第三方作为立法评估主体,更为客观公正地评估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特别是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立明确的评估结果应用机制。落实立法后评估的专项资金,完善评估结果反馈机制,明确评估结果的回应主体、方式。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废改去留”程序,建立评估结果回应的跟踪监督机制。推动立法后评估与立法项目成果转化,形成立法后评估与年度立法计划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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