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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跃代表:明确刑事证据直接转为行政证据 推动“两法衔接”精细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通过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形成打击合力。但在具体实践中,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的证据转化成为了困扰‘两法衔接’的问题。”省人大代表、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指挥中心教导员周跃向记者介绍了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对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否直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刑事证据能否转化为行政证据直接使用,尚无相关法律依据,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争议。

  周跃举了一个案例来说明情况。贵阳市政法机关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向本市多个医疗机构非法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以购买大量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贩卖。

  此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在对非法出借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将刑事侦查程序取得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将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认定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对涉案医疗机构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而另一部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不能直接转化,需要另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但因时过境迁部分证据已无法再行取得,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给予行政处罚。

  “学理上,一般认为刑事处罚证据的收集、认定和证明标准均严于行政处罚证据标准,司法机关作为定争止纷的最后一道程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具有既判力。”周跃进一步介绍,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明确了在内部办理案件时,刑事证据可以直接转化为行政证据,例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处罚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

  “推动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处罚证据,实现‘行刑衔接’+‘刑行衔接’,既符合法理逻辑,也顺应法治需要。”周跃认为,“两法衔接”证据相互转化有相应的法理支撑,有现实需求的支持,且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具有相通性,二者是应该而且可以转化的。

  因此,周跃在建议中提出,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同有行政执法权的省级行政机关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刑事证据可以直接转化为行政证据,纵深推动“两法衔接”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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