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芳代表: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伤认定权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持续加快,从业人员逐年增多,事故发生率逐年增加,工伤认定数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市级人社部门才有工伤认定权限。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将所有县区级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交由市级人社部门受理认定,一方面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便民利民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案多人少的压力也极大地制约了办理时限。”为此,省人大代表、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助理王小芳建议,修改《条例》第九条,对工伤认定权限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王小芳认为,如果县区级工伤认定全部集中到市级办理,既不利于服务对象就近就便办理业务,又极大地增加了调查取证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如果采取委托各县区级人社部门受理认定,但容易形成权责不对等、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不利于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王小芳介绍,工伤认定权限的问题已有参照执行的部级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工伤认定权限是可以明确为参保地或生产经营地的。”王小芳建议,依据《意见(二)》的规定,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大指导、督促及检查力度,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