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十一、十二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工作大局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努力推进立法工作
(一)加强民族立法,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委员会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这个主题,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从民族地区求发展、盼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着力推进我省民族立法工作,按照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立、改、废有关工作。
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提请审议的单行条例进行认真审议。委员会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对制定、修改、废止这些单行条例的必要性、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进行审议,成熟一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一件。一年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修改、废止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共12件。其中,关于城镇管理的5件,即重新制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废止已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2件,即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关于促进旅游发展的1件,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关于渔业管理的1件,即《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管理条例》;关于科技进步的1件,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废止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自治法规各1件,即《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这些自治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将为相关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省委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社会管理等,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是提前介入,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进行指导。提前介入民族自治地方法规案的起草工作,是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采取“走下去”和“请上来”的方式,对道真自治县重新制定城镇管理条例的工作和黔东南自治州制定森林防火条例的工作进行指导,提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文本的建议和意见。在贵阳组织召开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草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草案)》论证会,协助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收集、梳理、研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积极推动《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改工作。《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至今,国内外及我省宗教情况已发生深刻变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2005年3月施行以来,省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宗教管理工作需要。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保护我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对《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为此,今年委员会积极做好有关工作,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邀请,抽调人员参加条例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是召开《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改座谈会,听取了全省性各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审议工作认真做好准备。
(三)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华侨委及省人大有关专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委员会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二、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一年来,委员会围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归侨侨眷权益等内容,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实效,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一)督促完善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长效机制。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依照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本单位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或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形成长效机制。 委员会把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辖自治县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措施或办法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目前已有26个省政府部门和7个市(州、地)政府(行署)制定了措施或办法。为了促使这些措施或办法进一步完善,并推动贯彻落实,今年12月,委员会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工作座谈会”,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制定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配套措施或办法的情况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完善和进一步落实配套措施或办法提出了要求。
(二)对部分侨属企业的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调研。侨属企业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重要力量。保护侨属企业合法权益,是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一法两办法”的重要内容。今年5月,委员会到贵州金象实业总公司等侨属企业进行调研,认真了解侨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权益保护情况,帮助侨属企业协调解决有关困难。
(三)认真做好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安排,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率检查组赴黔东南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检查方案,加强与黔东南州沟通联络,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积极参加检查组,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深入基层、社区、食品加工企业、集贸市场、学校等,仔细查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存在的问题,认真收集第一手资料,向所到地方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委员会领导的要求,撰写和报送了执法检查报告。
此外,为推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贯彻实施,委员会赴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对单行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的建议和意见。
三、认真办理议案建议
办理和落实好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关系到代表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委员会高度重视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关代表表示满意。
(一)办理代表议案。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铜仁地区代表团12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交由委员会办理。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一是将议案发送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并召开有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发展与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运输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大有关专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二是深入铜仁地区有关民族自治县,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和部分提议案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尽可能与他们交流沟通和协调。三是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委员会认为,我省是国家确定的八个民族省区之一,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89%,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555%,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关系全省发展大局,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颁布施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辖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制定了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一批自治法规,加之全国人大也在对代表提出的此类立法议案进行调研。因此,目前制定《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条例》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启动此项立法工作。委员会审议意见已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督办代表建议。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出建议中,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关于“提高民族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省级匹配资金比例”的建议(第86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驾欧至荔波机场高速公路”的建议(第147号)作为今年督办工作重点,协调和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落实。为督办好第86号建议,一是报请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牵头督办,加大督办力度。二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积极作好协调督办的具体工作。委员会领导和办公室有关同志多次与省教育厅沟通协调。三是召开建议办理座谈会,听取省教育厅负责同志关于办理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委员会领导明确提出要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倾斜和照顾等要求。省教育厅高度重视,表示在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过程中,对我省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倾斜照顾,并从今年的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补助支持代表建议中提到的黔东南州从江县高级中学建设。
为督促办理好关于“加快建设驾欧至荔波机场高速公路”的建议,委员会加强与省发展与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沟通协调,召开座谈会,听取两个部门办理工作汇报。修建驾欧至荔波高速公路,对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结构,优化黔南州尤其是荔波县的投资环境,加快荔波县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荔波综合旅游区的开发保护和群众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规划和筹备工作,驾欧至荔波县城的高速公路已于今年11月11日开工建设。荔波县城至荔波机场目前为二级路,尚能满足需要。同时,荔波县城经机场至榕江的高速公路也已纳入规划。
四、注重拓展工作联系
发展和加强与有关方面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相互交流和学习,是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一年来,委员会注意开展与有关单位和地方的工作联系。一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来黔调研有关工作。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陈昌智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有关同志来黔,就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专题调研。委员会积极联络协调,提出调研建议性具体方案,筹备调研组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的各项会务工作,做好陪同服务等,为调研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保障。二是做好接待兄弟省区人大工作机构来黔考察的有关工作。先后接待了四川、内蒙古、安徽等省区人大对口工作机构的同志,进行了工作交流。三是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工作需要,组织和带领威宁自治县人大有关同志赴山西、内蒙等省区,就矿产资源管理立法进行了考察和学习。四是接待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五是编印12期《民宗侨工作简报》等,加强与有关地方人大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年来,委员会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公室同志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实践,注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省委有关会议精神和民族宗教侨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进一步提高理论和知识素养。委派委员和办公室同志参加全国人大华侨委公益事业捐赠法研讨班,认真学习和研讨。在赴外省考察学习和接待外省区人大同志过程中,积极开展工作交流,认真学习兄弟省区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办文办会办事能力建设,并派员参加了在省委组织部、省民委在江苏举办的少数民族干部处长培训班。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积极开展了“四帮四促”活动。
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我省“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一年,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按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法工作
1、认真做好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的相关工作;
2、切实做好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的相关工作。
二、监督工作
1、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2、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三、调查研究
1、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前期调研,听取各方面对民族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调研和视察,认真履行职责。
四、其他工作
1、编辑《贵州省民族法规汇编2008—2012》;
2、会同办公厅人事处举办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干部培训班,对新一届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干部开展立法工作培训;
3、认真完成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做好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5、加大对扶贫联系点(兴仁县新马场乡九盘村)的帮扶力度,开展好“四帮四促”工作。
五、自身建设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努力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