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我省经济社会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成就之年。省十一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积极开展立法、监督、调研等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加强立法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我省民族宗教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了民族立法工作步伐。我委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注重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突出民族地方特色,立足于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保障全面有效行使自治权,加速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地区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加强我省地方民族立法工作。
(一)积极开展调研,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
调查研究是整个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立法调研活动是立法工作有机组成部分。为了保证立法活动从起步就具有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委员会以科学、认真、严谨的态度做好立法前的调研论证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一是针对将要重新制定的《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于9月赴浙江、上海调研;二是根据委员会工作计划赴黔南、玉屏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立法调研;三是协助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于8月份开展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立法情况进行调研。搞好立法调研,是保证法规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必要的途径,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我们在立法调研工作中,一是根据选定的立法项目进行专项调研,弄清立法的背景、涉及到的相关理论问题、法律政策问题和实践情况;二是突出调研重点,针对疑难问题重点调查研究,弄清其本质;三是注重将立法调研与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有机结合,取长补短,提高民族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在调研过程中不仅注重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更注重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注重通过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进行调研,更注重通过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等形式进行调研,全面收集所需的资料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始终把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集思广益,开阔思路,获取最真实、最具价值的第一手资料。
(二)提前介入,加强指导,认真做好立法工作。
委员会将协助常委会做好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对法规初稿进行的论证和协调会议,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场合,广泛听取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和建议,把握法规起草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并帮助解决立法技术规范上的问题,为审议工作作好充分准备。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就《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种子管理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等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调整的对象、范围等方面广泛听取意见,及时了解立法进程,积极给予帮助和指导,与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进行讨论,对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研究分析,使情况明了、问题清楚,形成符合科学、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法规草案,为提高民族宗教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注重审议质量,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
我委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始终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深化对提高立法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和符合国情、省情的前提下,使民族自治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避免贪大求全,照抄照搬。法规内容力求结合实际进行创新,法规体例力求简洁实用。根据成熟一件提请常委会审议一件的要求,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的审议工作。在立法方法上着重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反复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诉求。在文本的规范上,充分重视法规的构造技术,包括字、词、结构、表述等等都要求符合规范,以求实、管用、简明为原则,做到结构简单、内容精练、条文严谨、文字简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程中产生歧义和解释的困难,从而提高民族立法的可操作性。同时,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努力做到立法工作与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着力突出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尽量避免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完善和内容的齐全而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性条文和规定。努力将国家促进民族地方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用法规的形式固定到条例中,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委坚持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及时修改、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针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废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委员会认为随着该自治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思想意识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婚育观念发生了一定改变,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社会风尚已基本形成,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条件已成熟,废止镇宁自治县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是必要的,即提请省十一届人大第十次常委会批准废止,并获通过。
二、抓住重点强化监督,积极探索监督工作新方法,促进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开展
1、根据常委会统一部署,委员会以联系本委员会的常委会领导为组长、委员会成员和部分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赴黔南自治州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下到黔南州部分县市,实地查看、了解当地政府及其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情况;中小企业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落实财税、信贷、土地等优惠政策及措施情况;鼓励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情况;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情况;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情况;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情况等。同时结合民族宗教侨务工作了解了当地部分侨资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执法检查过程中,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把执法检查的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确保了执法检查顺利进行。
2、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简称“一法两规定”),是我省各级各部门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必须遵守和贯彻执行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督促政府各部门以“一法两规定”为依据,加快完善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长效机制,将“一法两规定”中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职责具体化、规范化,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我委强化了对政府各部门建立长效机制的监督力度。听取了省人事厅等相关部门关于制定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长效机制情况的汇报,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目前,我省已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24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地区等4个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了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3、结合工作,加强联系,构建平台,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委员会认真贯彻代表法与中央九号文件精神,注意加强与代表联系,倾听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了委员会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邀请代表参加立法、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在开展立法、监督与调研等各项工作中,通过走访代表和邀请代表参加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并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二是联系委员会的常委会领导和委员会成员积极参加各级代表视察。今年初,联系委员会的常委会领导和委员会成员对在筑部分侨资企业开展了执法调研,深入了解侨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分别参加了各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深入到乡镇、农村、社区了解情况,并结合委员会工作高度关注我省民族贫困地区的发展与困难。三是结合立法调研,根据委员会工作安排,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执法调研。
三、重视代表建议督办办理工作,加大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量
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同志充分认识到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我国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在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中,注重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努力得到代表的理解和支持,逐步提高建议办理和督办的质量和水平。
1、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办的姚余良等4名代表所提《关于加大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检查力度的建议》(第450号),委员会非常重视,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该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省直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是委员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做了大量监督工作,对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进行了相应的整改,正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效机制。委员会就今后继续加大对各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监督力度工作部署,对代表作出了详尽的答复。
2、贵州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潘春梅代表提出的《建议省政府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第346号),由常委会有关领导牵头,委员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督办小组进行督办。督办组及时与提建议代表和省人大选任联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及有关承办单位协调沟通,了解督办建议办理进度和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答复情况,制定督办工作计划,落实督办工作。召开跟踪督办建议工作座谈会,召集涉及代表建议办理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原省中小企业局、省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等单位出席会议,认真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会议还邀请提建议代表潘春梅参加,与各承办单位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代表认为,各承办单位工作是努力的,态度是认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方面得到很大改善,给农民带来了很多方便和实惠,对各承办单位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效是肯定的,对建议的办理情况基本满意。
四、组织、参与学习培训,加强联络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1、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常委会的要求,积极派送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等活动,开阔眼界、增长才干,使学习方式多样化。一是组织召开全省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针对各级人大换届后,转岗人员较多的情况,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民族立法专题讲座,常委会和委员会领导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二是派员参加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海南举办的民族干部培训班、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广西举办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研讨会、以及湖南省举办的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等。三是安排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同志参加省人大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出国、赴台对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进行的考察学习。
2、加强同省政府和省直对口部门的联系,共同推动我省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坚持联系制度,承办了“六侨会”、联席会,参与各种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的会议,通过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使本委与对口部门的工作一直处在寓监督于支持的良好互动中。达到了沟通协调、了解情况、讨论问题、共同促进工作的目的,既加强了相互联系和了解,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自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同全国人大民族委、华侨委的联系,热情接待兄弟省区市同志。一是主动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加强沟通,争取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二是开展与兄弟省区市人大对口部门的联系和交流。接待了天津、湖北、新疆、甘肃、海南、青岛等兄弟省区市人大来黔考察调研的同志,进行工作交流,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区市人大的经验。三是编发《民宗侨工作简报》等,加强联络、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五、强化素质,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委员会针对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特点,始终把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在新形势下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1、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按照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完善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使委员会各项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对每年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法规项目实行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保质量,每个法规都明确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明确,以此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的提高。支部参加了创建省直机关“五好”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并荣获2009年省直机关“五好”基层党组织称号。
2、我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关注国家大事,心系贵州建设。支持宗教界人士为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地区进行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实际行动服务于改善民生,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今年以来,协调了来自宗教界的捐赠资金共50万元,用于帮扶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与此同时,委员会组成人员协调马来西亚侨资20余万元扶助江口、石阡等地贫困学生,并协调澳大利亚、香港侨资在思南等地修建学校。为少数民族代表潘春梅协调贷款4万元用于扩大其养殖规模。
3、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需要加强学习,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搞好思想政治建设,这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好地方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我们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党中央和省委作出的决定,努力把中央和省委的精神体现在工作之中。另一方面结合工作开展业务学习。委员会始终把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调要认真学习好宪法、法律,尤其是民族宗教侨务类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先进的法治理念、立法技术和新知识、新观念;同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学习,学以致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年来,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加强,监督实效应当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有待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牢牢把握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能力,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实践,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把我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10 年工作要点
2010年,委员会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立法工作
1、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单行条例工作的指导,协助做好修改、论证、审议等工作,成熟一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件。
2、开展对制定《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监督工作
1、继续推进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长效机制。
2、对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进一步督促单行条例的实施。
三、调查研究工作
根据立法工作情况对相关单行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
四、自身建设
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公室的同志要继续搞好自身建设,抓好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