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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出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为更好地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力,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从江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从江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办法》主要从议案建议的提出、交办、承办和督办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

  一是规定了提出、收集、整理、交办程序。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议案、建议的承办计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协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交办。交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二是规定了交办期限。代表议案、建议交办期限为:大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建议,自闭会之日起十日内交办;闭会期间,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办。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议案、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议案、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另行交办。

  三是规定了答复主体和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议案、建议,主办单位应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承办单位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一是代表议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代表;二是代表建议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三是代表建议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四是代表建议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应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联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确有困难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五是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附《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分送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代表所属的乡镇人大。

  四是规定了督办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人大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和归口联系的原则,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者进行专项评议;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对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查。

  五是规定了保密事项。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六是规定了奖惩。县人大常委会对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和办理议案、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者有泄密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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