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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案摘报第2号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案 由: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
提议案人(只写领衔人):金明扬等16名代表
议案摘要:
  为了更有效的通过奖励引导农民自觉执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确保《条例》规定的奖励兑现,建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一、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三)项分别修改为:
  (一)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三)……二女绝育户的考生……;
  ……并分别发给夫妻每人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费,奖励费由省人民政府承担。”并增加:“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5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发给生产扶助金300元;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主动放弃生育二孩的,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发给生产扶助金300元;对一类重点扶持乡(镇)的独子户和二女户的夫妻,从年满4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发给生产扶助金300元;对一类重点扶持乡(镇)的独女户夫妻,从年满30周岁的当年起,每人每年发给生产扶助金300元。生产扶助金发到年满60周岁止。生产扶助金由省政府承担”的规定。
  二、建议将《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三、建议将《条例》第六十条修改为:“……,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议案选举组意见:
  建议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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