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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摘报第2号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案  由: 关于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的议案
  提议案人(只写领衔人):金明扬等30位代表
  议案摘要: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需要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现实生活中,因无见义勇为的医疗、抚恤等保障措施,人们有后顾之忧,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望而却步。现对矿山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在20万元以上,对交通事故伤亡也有合理的补偿。而在我省,各地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一般仅为2000元至1万元。应将对见义勇为的补偿和奖励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形成合理的保障机制,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省人民政府1994年制定的《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还存在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范围窄等问题,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议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

  议案选举组意见:建议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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