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9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林刚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房屋征收确权问题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79号
主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会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林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房屋征收确权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棚户区改造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征收拆迁分别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而集体土地征收以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您提出的对被征收房屋实行预征收工作,一是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我厅也接到贵阳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意见反馈,经过认真研究,我厅拟考虑报请省人民政府修订《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调整有关“下达征收公告后才能选定评估机构”的规定,优化征收流程,缩短实际征收周期。二是关于评估价格的确定,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必须在征收公告下达后才能确定,如在征收公告下达之前的预征收阶段就确定房屋补偿价格,可能与《条例》的要求不一致。三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补偿价格及安置房源等信息公布,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发布征收公告之前的征求意见阶段,就将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群众公示并征求意见,并根据被征收群众反馈的意见修订征收补偿方案。我厅将认真指导各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和意见征求工作。四是关于在预征收期间完成房屋未完善的产权手续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已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我厅也将继续指导各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条例》规定的此项征收流程。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以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了沟通,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一是指导各地及时修订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指导各市(州)及仁怀市、威宁县,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时修订调整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土地征收审查。在建设用地报批中,严格土地征收审查。对未履行征前公告、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征地安置补偿措施未落实的,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保费用未落实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上报审批用地,确保各地落实征地补偿政策要求。三是严格征后管理。用地批准后,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履行批后实施的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公布实施,及时补偿安置到位,并将政府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于您提出的成立由涉及群众组成的“自治改造委员会”,因其作用为“同村委会确权同等作用”,我们认为该建议对于开展城中村改造,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等问题很有帮助,我厅将会同自然资源厅,共同探索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推广和运用您的建议,更好的发挥群众在确权方面的作用。
对您的关心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