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2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付乐欣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放宽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条件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12号
主办单位: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
主办单位: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
建议内容:
建议省政府放宽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条件并出台支持民贸企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
答复内容:
付乐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条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贸民品贷款基准利率条件限制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规定,民贸民品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委发〔2016〕152号)明确,“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民贸民品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结合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研究实行分担机制,封顶结算等新机制;研究采取以2.88个百分点为上限的浮动贴息办法和取消贷款利率限制、放开承贷金融机构范围、完善补贴方式的可行性,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另行研究制定。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已经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承贷银行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的正常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均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近年来,我省在落实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中,各地对该项政策中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等限制问题有过反映,省民宗委也就此问题向国家民委汇报,得到答复是相关政策正在研究。截至目前,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因此各地仍需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关于出台支持民贸企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
依据《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2018年,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研究出台了《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宗委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金〔2018〕20号)。明确支持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一是设立省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从2017年起不再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予以相应支持,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予以安排。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给予一定支持。二是实行浮动贴息。原则上贷款贴息率上限为2.88%,具体视当年贷款贴息申报总额度和预算贴息资金总额情况确定贴息率。三是将贴息承贷银行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是严格审核贷款贴息范围。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下一步工作中,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将继续向国家民委等部门争取更加优惠的民贸民品政策。同时,在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下,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将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