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72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邓光文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将少数民族乡镇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472号
主办单位: 省财政厅
会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建议内容:
为全力推进少数民族乡镇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少数民族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地,加快改善少数民族乡镇生产生活环境,建议将少数民族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答复内容:
邓光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少数民族乡镇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基本情况
我省自1989年以来设立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近年来省财政安排资金规模均超过2亿元,其中2019年该项资金规模已达3亿元,资金列入省发展改革年初部门预算,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黔府令〔2008〕107号)《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发改规划〔2011〕1368)相关规定,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重大问题研究及规划编制等工作,适当用于补助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据统计,2016-2018年,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直接支持三个民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乡、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民族地区共计支持项目337个,下达资金2.37亿元,占三年总安排资金7.1亿元的33.4%,其中黎平县下达465万元,用于支持黎平县第七中学建设项目、黎平县“百里侗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建学校项目、城乡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等8个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了资金支持,从而促进了项目加快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建议的意见
一是根据《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黔府令〔2008〕107号)有关规定,不涉及全省性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市(州)属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各市(州)自筹解决。二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划分明晰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少数民族乡镇项目前期费用应由所属县级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时,充分考虑县级财政实际困难,在省级财政自身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也千方百计想办法,进一步压缩省本级支出比例,调整用于支持各地区项目,例如2019年年初预算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总规模为3亿元,其中省对下安排17653万元,比省本级多出5306万元。我们建议包括黎平县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县级主管部门在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等对口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申请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资金支持,对于符合资金投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切实做好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的统筹安排,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的前期工作。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