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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杨艳芳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请求省人社厅帮助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同工、同酬、同待遇政策支撑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14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建议内容:

  建议:恳请省人社厅在机构改革中优化完善政策支撑,帮助解决事业单位工作及退休人员与行政人员执行同等标准,并将事业身份伤残人员伤残待遇比照伤残公务员执行。

 

  答复内容:

杨艳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省人社厅帮助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同工、同酬、同待遇政策支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事业单位人员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不同的问题。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相关规定是2011年11月15日由国家民政部牵头,人社部、财政部配合制发的民优〔2011〕192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是2008年由人社部牵头,民政部、财政部配合制定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由于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等原因,民政部2011年牵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相关规定后,人社部没有同步出台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相关政策。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政策是由国家主导制定,事权在中央,省级地方政府无权制定。就该问题我们已多次向国家人社部反映,并将继续反映。

  二、伤残待遇问题。一直以来,人社部门只对公务员的伤残性质进行认定,伤残待遇由民政部门给予核拨。2011年1月1日前事业单位伤残人员待遇比照伤残公务员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按相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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