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12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白贵春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出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办法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612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建议内容:
建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出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以便落实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政策。
答复内容:
白贵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2011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其中第四条至第八条均对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如何处理,以及申请办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办理等)。
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我厅2014年8月出台了《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其中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按照以上的相关政策规定,截至目前,我省已为部分工伤职工完成先行支付的相关赔偿工作,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累计60人次,共计金额455.58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人社部要求,结合我省在先行支付工作中实际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工伤职工做好各项工作。
最后,再一次对你们表示衷心感谢,并请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