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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余飞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村(社区)干部享受“五险一金”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98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单位: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

 

  建议内容:

  为了激发广大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完善村(社区)干部待遇机制,建议省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一、探索村(社区)干部职业化,制定相应考核机制,完善福利待遇,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为民办事的能力。

  二、村(社区)干部按自愿原则,与乡镇平台公司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按聘用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另外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按照企业职工“五险一金”的政策,个人按照比例出资,从工资中扣除,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答复内容:

余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社区)干部享受“五险一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五险一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村(社区)干部属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干部与组织之间未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责任双方,无相应履行缴费义务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干部可根据本人的从业状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近年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各地积极探索,开展了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落户农民等灵活就业群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实施细则,支持灵活就业群体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办理。

  最后,再一次对您表示衷心感谢,并请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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