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0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熊兆美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40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建议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乡村规划管理工作,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科学指导和有序规范农村建设,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全面推进各项振兴规划的实施落地全面建设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建议:(一)加大对乡村规划的指导督促力度,确保乡村规划科学可行。(二)加强乡村规划机构和队伍建设。
答复内容:
熊兆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村庄规划方面
截止2018年底,全省共计完成1.37万个行政村规划,覆盖到9.04万个30户以上的农村居民点,实现了全省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对于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下一步,将按照中央农办等五部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积极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在村庄分类、村庄布局工作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四种类型(发展方向暂不明确的村庄可暂时划分为保留观察类),在县域层面开展村庄分类及布局工作。二是督促指导各地评估和补充完善村庄规划,确保乡村规划的规范和可行性。三是鼓励各地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采取对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等措施,完善村庄规划的“多规合一”和实用性。
二、乡村规划立法方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村庄规划属国土空间规划“五级三类”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范畴,自然资源部今年已启动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工作。为确保相关要求与上位法相一致,拟待上位法出台后,再结合省情实际和工作需要,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开展立法工作。
三、机构队伍和执法方面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和编制为地方党委管理,不允许上级部门干预基层机构编制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适应乡镇和街道工作特点及便民服务需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党中央要求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今后,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执法工作实际,利用“自然资源大讲堂”专题讲座等培训形式,适时开展业务能力培训,促进乡村规划及执法队伍的能力提升;同时,加强乡村规划的督察和指导工作,强化乡村规划及执法工作的监督。
2019年6月28日
(附注: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