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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刘周高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解决农村遗弃房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61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议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住”的问题上,基本解决了几代同堂的问题,随着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的同时,农村遗弃房增量不断增加,凸显了经济问题、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农村遗弃房分为5类:一是易地扶贫搬迁老旧房;二是农村危房改造后闲置的老旧房。三是地质灾害搬迁后的遗弃房;四是农村居民新建宅基地,旧房未拆除的遗弃房。五是其他原因遗弃房。

  建议:把处置农村遗弃房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针对农村遗弃房不同类别,分内实施,着力开展遗弃房整治工作。1、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科学处理自建房后留下的遗弃房。2、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遗弃房、宅基地有偿退出等资金财政投入。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4、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撤除遗弃房政策。

 

  答复内容:

刘周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遗弃房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面建议

  (一)您提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科学处理自建房后留下的遗弃房。将农村遗弃房优先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计划,开展遗弃房拆旧复垦,节余指标用于流转,以乡镇统筹、村为主体有偿收购土地使用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结合,合理利用遗弃房。充分运用遗弃房集中,方便管理的有条件地方,实施土地综合治理工程,对遗弃房拆除复垦,复垦后的地块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年度周转计划指标”的建议与我省现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相符。

  根据《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1〕44号)的有关规定,拆旧区包括经搬迁安置后可以拆除的农村宅基地以及位于农村的工矿企业、闭坑矿山、地质灾害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产生的各类建设用地。农村遗弃房只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均可优先纳入增减挂钩年度周转计划指标。

  (二)您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均采取指标有偿使用方式,应在扣除成本外给予拆旧区农户一定补偿,提高农户积极性,顺利推进工作”的建议充分考虑了拆旧区农户的切身利益。《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1〕44号)已明确规定,增减挂钩项目试点建设应遵循:群众自愿;不损害农民权益和利益;土地增值收益应及时返还农村。在按照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能有效的提高农户积极性,顺利推进工作。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审批管理方面建议

  您提出“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加强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实行“民申请、村认定、乡把关、县审批”,从严管理农村遗弃房。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在申请前必须签订拆除原有旧房承诺书,待搬进新居后立即拆除遗弃房,拆除复垦后的遗弃房,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的建议符合现行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中明确,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一户一宅”原则要求,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加强宅基地审查报批服务;加强宅基地批后管理;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同时按有关规定,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地方性法律、规章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遗弃房处置提出的相关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已有其他安全住房、危房尚未拆除的,在危房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牌,载明农户信息以及其他安全住址、照片等相关信息。对已经遗弃废弃的老旧住房,已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老旧住房,已纳入当地房屋拆除计划的老旧住房,不纳入农村老旧住房透风漏雨整治。

  2019年7月2日

  (附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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