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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人大代表: 张丽

  会议届次: 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05号

  主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会办单位:

 

  答复内容:

张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城乡规划许可的指导意见,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过渡期,按照“不立不破”的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审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正在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工作,统筹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9年6月28日

  (附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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