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0号建议的答复
黔财议复字〔2020〕93号
邰胜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出台村干在职死亡、牺牲或致残的安抚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村级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具体建议(五)“由财政购买村干部在职意外伤亡等适用险种 ”
一、现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及经费安排情况
村干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对筑牢党的基层堡垒和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积极作用。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切实抓好村干部报酬、村党支部书记业绩考核奖励经费和村组织办公经费的落实。2019-2020年,省级财政安排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合计10.16亿元,其中:村干部报酬6.96亿元,村党支部书记业绩考核奖励经费0.34亿元,村级组织办公经费2.86亿元。相关经费保障使村级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领头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提高了村干部的履职能力和干事创业积极性。
二、现行意外伤亡保险购买政策及适用问题
(一)现行意外伤亡保险购买政策。《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明确: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关心关爱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激发决战决胜活力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2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党建办发〔2016〕8号)规定,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为本单位选派到村任职的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在驻村工作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村干部是否适用现行政策问题。村干部属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并非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也无相应缴费义务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因此,村干部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受保人员范围,不能适用上述政策规定。
综上,鉴于村干部意外伤亡保险购买政策尚未出台,结合财政职责和工作实际,省级财政将积极配合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同时,省级财政将继续按照《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积极做好村干部报酬等村级组织经费保障工作,保证现行村干部工资待遇政策落实。
2020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