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3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郭子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条例立法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我厅在接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与您进行电话沟通,听取您的意见,随后与相关单位开展对接。一是5月8日,我厅就建议中立法问题致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其反馈的书面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二是5月11日,我厅与会办单位贵阳市政府进行会议交流,对通过修改《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解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三是5月20日,我厅与贵阳市司法局组成调研组,赴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有关工作情况的介绍。四是我厅收集、查阅大量资料,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4号)等文件加强学习,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贵阳市人民政府、黔南州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多次对接沟通,就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研究讨论。

  二、关于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存在问题是否需要立法的问题

  您提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主体资格缺失、规划缺少上位法支撑、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一定程度上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等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经济区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明确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并制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条例》的建议,值得研究、论证。目前,我国宪法与地方组织法均未对开发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关于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及其管委会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我省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而开发区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在其他开发区也存在,是一个全省乃至全国的共性问题。为此,2012年5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开发区条例》,对我省开发区、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与托管乡镇的关系给予了明确,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开发区、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重点在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开发区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但因《贵州省开发区条例》于2012年出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2014年获批成立,《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的制度设计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发展需要。因此,推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立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

  三、关于以何种形式立法的问题

  经我厅前期调研论证,充分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贵阳市人民政府、黔南州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的意见,我厅认为,目前我省开发区都存在“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但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容易引起争议”的共性问题,但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并从设立开发区、高新区的目的出发,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应当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加强对开发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因此,针对共性问题可以通过修改《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在经济和投资服务中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推动相关工作,而不适宜对单个开发区单独立法。省委依法治省办相关文件对“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问题较为突出”也提出整改措施,其中就有“组织对《贵州省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的要求。如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机构在管理权限和行政主体资格上确有特殊性,经过调研、论证,证明其确实具有现实需要,且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没有问题,也可以考虑单独立法,但要充分论证,既要保障省级、贵阳市的立法权,也要保障黔南州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司法厅在编制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时,将加强立项论证,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对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贵州省开发区条例》或者启动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立法的立项建议。届时,我厅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您反馈。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为航空港经济区相关工作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8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