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42号建议的答复
姚元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厅高度重视,立即与省住建厅对接,了解《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1号令)执行情况,研究建议中提出的对91号令免缴目录第二条第十三款增加解释条款,明确住宅小区的定义、相关配套设施界定方法,提供可操作性的细则,以及明确联合竞拍,统一规划,由建设单位各自单独开发建设的项目,是否应按一个项目核算征收城市配套费的问题。5月上旬,我厅发函请省住建厅对各个市(州)住建局贯彻执行91号令的情况进行调研。根据省住建厅反馈的函调结果显示,各市(州)住建局在执行91号令时并未出现建议中类似铜仁地区对免缴目录第二条第十三款的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突出问题。函调中还了解到,遵义、安顺、六盘水市等地根据91号令出台了本市对应的管理办法,对征收主管部门、征收时间节点、征收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2020年6月18日,我厅与省住建厅组成调研组赴铜仁市进行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铜仁市住建局、司法局关于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座谈会上,我厅结合函调了解到的情况,建议铜仁市住建局参考遵义、安顺、六盘水市等地做法,对相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细化,铜仁市住建局表示正在研究起草相关规定。同时,我厅在会上就具体操作方面问题与各单位进行交流,省住建厅也表示将加强对各市(州)住建局贯彻执行91号令的业务指导。
二、关于建议提到对91号令减免缴目录第二条第十三款增加解释条款的问题
建议中您提出对91号令减免缴目录第二条第十三款增加解释条款的问题,我厅认为,减免缴目录是对91号令第六条的细化和补充,减缴免缴项目应受到第六条“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这个前提条件的约束,目录第二条第十三款作为免缴情形之一,其涉及的住宅小区也应当符合“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之规定。同时,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已有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土地的用地性质进行定性,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内容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核定。
此外,91号令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赋予设区的市的市人民政府充分的征收管理权限。因此,涉及征收管理具体工作91号令已授权地方政府开展。综上,经我厅与省住建厅研究后认为,您提出的问题在国家部委文件、91号令中已有规定,可暂不启动立法解释。
三、我厅将结合工作职责,认真分析建议,加强立法研究论证
91号令自2006年2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4年时间,其间曾于2008、2014年分别修改了部分条款,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91号令能否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存在修改的必要,需要认真调研论证。经论证,如确有必要,可启动立法程序修改文本。我厅已建议省住建厅在申报202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时,重点考虑该项目。同时,我厅在编制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时,将结合工作职责,配合省住建厅等单位开展论证,认真分析并及时向您反馈有关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