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朱毅斌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建立完善卫生与健康有关体制机制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200号
会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委编委办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朱毅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卫生与健康有关体制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解决村医待遇及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一是由于乡村医生是乡镇卫生机构聘请的编外人员,其待遇应由聘用部门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乡村医生待遇问题,我厅将积极配合,提供建议。二是《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构成,分别覆盖城镇职工和城乡非从业居民,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乡村医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研究乡村医生待遇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同时,加大政策宣传,配合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卫生院及其乡村医生主动依法参保,确保乡村医生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