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号建议的答复
人大代表: 刘波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标题: 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证》审核工作的建议
建议编号: 第143号
主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复文标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刘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证〉审核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答复如下: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2002年9月,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首次提出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2016年3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005年8月,为贯彻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金加发5%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具体工作措施,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相关手续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2014年10月,我省按国家统一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加发的5%退休金,改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改革前的原渠道列支,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相关手续由各级各单位自行办理。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发5%退休金的人员范围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如果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也同样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政策,就超出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擅自扩大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曾经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因其他原因遗失且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可予以办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规范、细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办理流程,减少群众多跑路的现象。